[b体育]财产保险合同的构成是,保险合同由哪几部分组成

财产保险合同的构成是,保险合同由哪几部分组成

1、保险合同由哪几部分组成

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组成和特点

保险合同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凭证,通常是由保险人提供.而由投保人填写签字、盖章,它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机动车辆投保单的格式如图12-1所示.

投保单应填写的内容包括: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位或个人的称谓,如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2)厂牌型号—填写车辆的生产厂家或牌名及型号,如北京BJ2020N,解放CA142等;

(3)吨位或座位—货车填写吨位,客车填写座位,以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吨位或座位为准;

(4)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重置价值及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7)费率—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协助填写;

(6)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不足一年的也可投保短期保险.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订立的一种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单正面印有保险事项,包括被保险人的称谓、地址、保险标的名称,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保险期限等。机动车辆保险单的格式如图12-2所示.保险单背面印有保险条款,它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单是保险人根据投保单而单方面签发的凭证,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凭以处理赔偿的主要依据。

保险合同签订后,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如果某些保险项目有变更(如保险财产数量的增减,保险财产使用性质的变更等等),被保险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相应的变更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变更原订保险合同的内容.

在机动车保险中,时常会发生保险车辆的转让、转卖、蹭送等车辆所有权转移事项。遇到这种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主动地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更名的批改手续,并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以资证明。否则,由于新的产权所有人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保险关系,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期限、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4、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办法;

5、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的范文模板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2wkvTFbLKCf4ERLti_RtNQ?pwd=6hau 提取码: 6hau

2、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保险合同是由什么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分为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b体育>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分为哪些相关内容,如果要订立保险合同的话,是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并且需要有保险标的,保险内容等具体条款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4、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合同是什么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2条和第10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两方——保险人和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是保险当事人吗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并非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保险学术界一般将其称为“关系人”;受益人应当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严格地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出现受益人的约定是错误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财产保险合同的要素?

  比较长~~~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从而形成了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交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区别:法律地位不同;行业务活动的名义有别;在授权范围内所完成的行为之效力对象不同;行为后果承担者不同。

  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保险公证人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担当,且保持公平独立的立场执行职务。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所保险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条包括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保证条款、协会条款。

  基本条款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价值。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人身无法用金钱进行计算,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